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,维护股东合法权益,海南矿业严格遵循《中华人民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及时修订了《公司章程》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等21项内部治理制度。同时,公司致力保障高标准的企业治理和可持续发展,建立严格的三会运作制度,以确保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、合规、真实、有效,为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驾护航。
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●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●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●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;
●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●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等。
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,由11名董事组成,包括独立董事4名。主要职责包括:
● 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;
●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
●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●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等。
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设主席1人,公司职工监事1名。主要职责包括:
●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
● 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●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。